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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个对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地方。熟悉是因为我已来过这块地方好多次了,家人也都生活在这里。陌生却又是因为这个地方太复杂,太敏感,太让人难以琢磨。
目前,我们一家人都生活在新疆伊犁,可以说,这里全疆最美的地方。伊犁有北方的粗旷,也有南方的灵动。这里的冬天很暖和,很迷人,皑皑的白雪,温和的阳光。夏天,满山的绿色,时而狂风暴雨,时而和风细雨。在这里,我能找到家乡的感觉。
南疆,我没有去过,可是北疆我却是转了个遍。每次回家,家人都会开着车一起出去转转。神圣的喀纳斯、富饶的克拉马依、美丽的那拉提……我爱新疆,不旦热爱这里的景色,更喜欢这里的美食。手抓肉、手抓饭、大盘鸡、那仁、拉条子、羊肉火锅、羊肉串……真的想对所有的朋友说:来新疆吧,来伊犁吧!
在新疆美丽的背后,却又隐藏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个的少数民族很多,最多的又属维族,而在我眼中,这维汉却又显得不太和谐。新疆有恐怖分子,在内地也许感受不出来。而在伊犁这个边境且维族人众多的城市,这种感受尤其明显。这几天是奥运,加上近来国内恐怖袭击不少,这里的形势就更紧张了。私家车不让进市、商场提前关门、进任何一个商店都要开包检查、路上装甲车巡逻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民众的紧张感,可是我又觉得这些对普通民众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多了些麻烦,其它一切又显得那么平静,也许后面的波涛汹涌我们难以发现吧。
总之,我要祝福新疆,愿这里平安,愿民众平安!
毕业了,我要对你说
弹指一挥间,短暂的大学四年生活就要结束了,对于即将毕业的我来说,有太多的话要说,对老师,对同学,对自己的下一届!
对老师:快毕业了,才知道自己学得太少了,才知道怪自己以前在课堂上没有认真听讲,没有和老师多探讨些学术问题。有的时候,甚至冤老师,怪你们课讲得不好。现在想起,是多么的可笑。现在认识到这些问题,我想还不是太晚。在今后的日子后,我会谨记在自己身上犯下的错误,做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对同学:大学四年,东西没学到多少,倒是认识了一大群人,有好兄弟,好姐妹。昔日的笑容已惭远去,毕业的残酷已摆在了我们眼前。现在的你,也许和我一样,那样的迷茫,那样的不甘。如果大学四年再来一次,相信你我定会重新来过。彼此终将分离,没有过多的惋惜,只要你我能够记得曾经的梦想,也就定会有一片属于我们自己的蓝天。
对下一届:对你们,我有太多的话要说。看到你们手拉手走在校园里,看到你们不情愿的早起去上课,看到你们荒废学业于电脑前,我都是感慨万千。你们不知道,外面的世界竞争有多么的激烈。在你们眼中,大学四年能过个英语四六级,有个计算机二级证,不挂科,这样的大学生活就是成功的了。错了,你们彻底的错了。最后一年,我选择了考研。当然,我成功了,去学校复试前,我充满着自信,觉得自己是多么的可以。可当我到了学校那一刻,我发现一切都变了。数千人在排着队等待资格审核,整个校区全是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到处都是外国人在与国人交流。那时的我,觉得自己差的太远了,原来外面的世界与我生活的校园相差是如此之大。现在的我,想对你们说,收起你们那份桀骜不逊的心吧,外面的世界可以摧毁你们的一切,别再做井底之蛙了。拿起你们的笔,开始学习吧,要学会强大自己,武装自己。只有当你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能对自己专业知识灵活运用,能感受到自己坚强的心,你才走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只要你心中有梦想,并且能够为这份梦想而奋斗,至死不渝地奋斗,你就可以傲视万物!
上大学以来,还真没有作过弊,可是明天却不得不这么做了,人都是逼出来的。
心理真的很不舒服,总觉得做了亏心事,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考研真的很累人,根本没有时间去看期末考试,把这件事写出来,只希望自已的心里能好受点。
近来压力好大,晚上总是做恶梦,性情也有些许变化,却还在不停的问自已怎么变成这样了。
不过还好,还剩17天就结束了。
实习日记7
今天一个上午都在不停的订卷宗,填写卷宗材料,虽说很枯燥,却也学到了许多东西。只是我在想那些书记员一天天的都在重复这些工作,该是怎么过来的。若是我,我肯定受不了,更加谈坚持到底了。当然,人各有志。
首先是关于填写卷宗材料,一个案子审理结束后,书记员都有要把相关材料补齐,并装帧归档。由地我们这些免费劳动力的到来,书记员们当然是“义不容辞”的把这些工作都交给了我们。每本卷宗,需要我们补写的材料都很多,如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公告、宣判笔录、举证通知书等。对于送达笔录,当然是一名当事人就填写一份。送达回证则有许多份,如给被告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办案反馈单,给原告的开庭传票,有几名当事人就填写几分。想到这些,我挺同情那些书记员的。公告也是开庭审理案件的必备程序,公告日期应为开庭的前三天,节假日除外。在填写这些材料的时候,我心里有许多想法,像送达笔录、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是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当事人也应该认真阅读并签字。再说公告,公告是为了将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告知社会,增加法院审理的透明度及社会对法院的监督。我们的法院工作人员却再地忽视这些工作,居然把这些工作留在案件终结后再处理,甚至让我们伪造当事人的姓名在材料上签定。这多么可笑,既然如此,这些程序的设置又还有什么意义,我们的法律不是毁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的手里,却是毁在那些整天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法官手里,这真是让我汗颜。
填写完材料,就该装订卷宗了。首先要将材料按正确顺序理好,标上页码。接着填写卷宗目录,最后就可以装订了。装订不能用金属物品,需用绳子,这样就可以保证卷宗的永久性,以便于日后查看,从而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
实习日记6
近来看了不少庭审,在法院也耳濡目染了许多,我对法律的思考也变得越来越多了。
柏拉图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在任何时候,法律都是凌架于一切之上,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法律也只是源于权利的要求。诚如耶林所言:“世界上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然而,看着众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次地往返于法院与住所,有的甚至以主张权利为自己的精神寄托,从“黑发”主张到了“白发”。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一位哲人之言:“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
每次去法院,办公室门口都会站着许多人,它们要么在等法官,要么在等开庭,无一不是在为权利而斗争。但遇见最多的却是法院工作人员那一张张高高在上,毫无热情的脸,这让我的心灵一次次的震憾。“应然”与“实然”究竟有多么大的差距,权力与权利又是怎样的关系,作为二者核心的法律到底在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或是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公民为自己的权利斗争源于其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法律却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途径。我们没有理由去耻笑那些不断为权利而奔波的人,那就如同在耻笑自己。“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在任何时候,权力都要从属于法律,都要为公民权益的实现而服务,这才是法真正目的之所在。
实习日记5
今天整个上午都在不停的整理卷宗,我们把已有的卷宗先标上页码,尔后在卷宗目录上填写,然后填写卷皮。等这一切都结束,就开始打孔装帧卷宗了。一个上午就这样结束了,具体的法律知识没有太大收获,只是看到卷宗上有一起关于消费纠纷的案件,这让我想起了曾经在经济法讨论课上有于王海事件的讨论,即王海能否作为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和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王海在消费过程知假买假,之后参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双倍赔偿,从而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对于王海行为性质的认定,我认为王海应属于消费者,但不适用49条的规定。本案中,王海购买商品并不是为了生产的需要,但出不能确定就是为了生活需要。所以我们可以暂拟定其为消费者,这样就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我认为不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了其他消费者效仿其行为,同时也给消费者释放一个信号,那就是只要是以正当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就能够参照49条规定获得赔偿,这也没有削弱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
在讨论课上,有的人认为应该鼓励王海的行为,从而形成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一场搏弈,最终达到某种平衡。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这个观点有几个值和怀疑的地方,鼓励王海的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二者的搏弈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它牺牲的是什么?这里的平衡是怎样的平衡,平衡的结果真会实现吗?
鼓励王海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跟风而行,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扼制造假现象,但却会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扰乱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有人认为曾轰动一时的“阜阳奶粉”事件,如果鼓励消费者知假买假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了。首先,由于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和识别能力有限,发现假货是很困难的。其次,打假是属于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消费者也有义务。也许有人会说我们的行政部门会出现渎职的现象,的确,目前我国的部分行政机关常常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尽到职责。但也不能就此鼓励王海的行为,因为这里牺牲的是法律原则的正义性来实现所谓的实体正义,这对我国法制的长期建设是很不利的。“阜阳奶粉”事件只能说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法制不健全的一个牺牲品,却不是一个“知假买假”所能解决的。
市场经济有其特定的运行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提高,假冒伪劣产品必将淡出历史的舞台。我们更多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而不是如何的扭曲法律。
实习日记4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实习已过去两周了。今天是周五,法院的工作依然很少,于是我们又与李庭长攀谈了起来。
在观看庭审时,我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审判程序上,法官并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能少则少,能简则简。带着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李庭长。李庭长告诉我这个现象在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十分的普遍,而且在很多程序上都是可以省略的。比如法庭举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证据认证结束,法官仍需对证据发表认证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都没有异议,法官自然也没有必要再对证据质证,那样也只是浪费庭审时间。
的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一直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一般人认为实体正义才是最重要的,程序的最终目的也只是为实体服务,这就导致了我国大量的司法工作员忽视程序,而只看重所谓的实体。诚然,近些年来这些观点已有所转变。李庭长的观点应该代表了大部分法官的观点,也有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却没有认识到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及程序的重要性。
有个著名的安全,如何才能让切蛋糕的人公平的切割蛋糕,方法就是让切蛋糕人最后领取蛋糕。这正是对程序重要性的深刻反映。程序的设置,不单单只流于形式,更多的是对实体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程序的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对法院庭审设置严格的庭审程序,目的是在于使法院的每一个工作都能合法,都能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形成公信力。使其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能在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对结果服从。从而竖立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成为人们心中的一杆称,一盏照亮善恶的明灯。试问一个违法的程序,一个不公开、不透明的程序,又怎能使当事人相信实质结果是正义的。
还有一点,程序的设立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在观看庭审中,我发现程序中规定书记员应在庭审前宣读法庭纪律这一环节也被取消了。从而导致了在法庭上,许多不懂法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竟在庭上抽烟,大声喧哗,我想这与我们的法院忽视程序不无关系。那么为什么我们的司法工作者还要漠视程序呢?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这样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主张吗?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曾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美国的辛普森一案,对我们也应当有深刻的启示。我迫切等待程序的正义高高地站在法律的大门前。
实习日记3
今天上午听了一个案子,是关于施工方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的侵权纠纷。具体案由为阜新市公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阜新某公路,该公司承包给大禹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大禹公司在施工点挖了一个两米深的坑,但却没有做任何保护和提醒措施,最终导致原告在经过该路段时落入坑中,造成六级伤残,从受害人将阜新市公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人告上了法庭。
按照证据规则,本案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本案的一个最大争论焦点是在于责任主体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施工方未尽保护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阜新公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公路交由大禹建筑公司施工,因而大禹建筑公司应成为施工人,自然责任主体应为大禹公司。阜新经贸有限公司与大禹公司只存在承揽关系,也就不能成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主体。所以,我认为本案诉阜新公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似有诉讼主体不合法之嫌。
听完庭审,我们一起去了李庭长的办公室,向他请教一些问题。民事一庭的案子很多,每年能有四百多件,而民一庭的法官却只有四名,其中还有一名生病不能审理,因而李庭长就必须每一起案件都参加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庭长参加审理,由庭长担任审判长。这就无疑给庭长造成了十分繁重的任务。当我问及李庭长既然法院缺法官,那么为什么不招人呢?李庭长告诉我们,这是我国的法官编制存在问题。法官是实行中央编制,在每个管辖区,只能有规定数量的法官,不能超出规定数额。也就是说一个法院只有法官退休一个才能新招一个,同时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法官素质不合格的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法院法官数量偏少,素质总体偏低,司法效率低下。最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得到保护,妨碍了司法进步。
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应作进一步改革,改善现有体制,从而提高我国法院的整体水平。
实习日记
今天是星期五,院里的式作较少。所以当我们对办公室进行必要的清理之后,就没什么事情了。
在办公室闲待的时候,我们与书记员曾哥攀谈了起来。曾哥给我们讲了不少关于诉讼代理的知识,其中乏有幽默的成分。他告诉我们有的诉讼代理人很不负责任,一些诉讼代理人因喝多酒竟在庭上睡着了,还有的律师因原告方人多而吓得不敢出庭。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诉讼代理人都是很负责任的,可是有些问题我们却不得不正视。目前,在我国还大量存在着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的现象,这了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的实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是否能够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以抹平人类心灵之创伤为已任,这是值得我们去努力的。在与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中,我还发现了我们的法官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现象,即在作出判决或庭审前已对案件有了一个事先的内在定论。我想这是很不利于我们的司法审判的,虽然我们倡导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我们也不能就此忽视法官的中间人角色和公正公平作用。
下午与在其他法院实习的同学交流时,同学告诉我在一次庭审上,作为被告的乡政府,居然在法庭上公然说法律不是为了保护弱者得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多么无知的一名话,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竟然会说了如此曲解法律的话,我很是气愤。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试问一个连弱者都有保护不了的社会,又怎样称之为和谐社会。法律是神圣的,可有些人却沾污了她。在权利于权力之间,我们究竟该如何取舍?有的时候,我很是迷茫,究竟我们的法律是一部什么样的法,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还是为权力而服务的法?为什么有的时候法律在权力面前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我想成为一名律师或做一名法官,无论法律的适用遇到多么大的险阻,我都会一如既往,因为我知道法是正义的。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同时它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经济关系是法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和根源。“只有亳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也必然以一定的物质力量为基础。而经济法又是一门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功能,即协调经济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国民经济。这一基本功能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二、法的价值
价值是一定社会文化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它标明了客观对象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并为主体的利益服务的性能和属性。所谓法的价值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法的评价的价值选择,及一定的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即对社会主体生活的积极意义。
对于法的价值,社会主体对其要有一定的评价,也就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价值的主观反映和价值判断。对法的价值的判断有着一定的标准,诸如经济评价标准、政治评价标准、价值评价标准。其中尤以法的经济评价标准为重,这是由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有满足社会主体在经济生产和生活中的多方面需要的属性,即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一门法律是否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取决于一定的经济价值尺度。如生产力的标准、社会经济利益的标准、社会经济秩序标准。这一系列的标准无不体现了法的效益价值的重要。而在经济学中“效率”或“效益”正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因此,可以说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这在经济法一特殊而独立的部门法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效率”或“效益”一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共同使用,其基本意义为: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性,应该能够以最小的投入付出,而获得最大量的产出,创造出最大的社会财富。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标准
1、生产力标准。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生产关系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根本标准,要求整个社会能够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经济利益标准。是指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调整器,是否能够维持不同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平衡,这就要求经济法能够确认和保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并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如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
3、社会经济秩序标准。是指经济法要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安全的生产生活条件,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是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体现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在当代中国最佳的经济运行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经济法的出现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一经济运行模式的有最大价值,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有效整合市场行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的效益价值。
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进行市场交易,协调市场主体利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法通过确认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能够很好的激发人们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同时,经济法要通过协调各个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法保护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对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投资、金融、税收、财政、价格等等方面的立法,加强了市场管理,充分发挥了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有形手”和“无形手”的重要作用,保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合理调整市场主体对资源的利用,统一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法通过对经济资源的保护,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追求和实现了持久的发展效益。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意义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法律目的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实现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最大化,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3、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可以巩固市场经济的地位,强化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
4、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发挥可以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2页。
经济法的和谐理念初探
一、经济法和谐理念的产生
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从中可以看出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和其它一般经济主体。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势必会出现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过深,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
从法律体系上看,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国家的关系。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而权力是国家存在的象征,国家是权力的承担者和行使者。国家通过权力的行使来协调本国的经济发展,然而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并不是国家,而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公务人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而危及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
同时由于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削弱市场主体的地位,导致市场处于经济发展次要地位,从而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
(二)经济犯罪增多,经济秩序混乱。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在长期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要求国家退出经济管理者的角色,只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国家立法充分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公开宣称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要求契约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确认和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方面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个人本位”主义的盛行。由于国家权力的淡化,市场的盲目性增大,导致了私人权利的滥化。人们在参与经济的过程中只顾及个人的利益,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造成了大量违反公序良俗的现象,导致经济犯罪增多,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必然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产生经济腐败现象。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这一系列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经济法的和谐理念的提出也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二、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实现
所谓经济法的和谐理念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特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充分协调好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认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即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人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人既不能成为鲁滨逊式的个人,国家也不能成为霍布斯心中的“利维坦”式的国家。
一方面,国家应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防止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大,导致“政企不分”、“计划经济”等现象,从而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另一方面,“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得,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国家应充分发挥“有形手”的作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化发展,防止个人或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破坏经济秩序。
(二)公平与效益的和谐,即正义与非正义的统一。
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或能会面临局部公平和整体效益的矛盾,如应实行“无差别分配”还是“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还是“局部先富裕,带动共同富裕”等等。
法的公平价值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公平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效益应让位于公平。同时,国家在关注公平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效益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行的利益分配原则为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正体现公平与效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国家重视效益的问题,考虑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要充分保护社会主体利益分配的公平,从而同时采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因此,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应从社会的长久、整体和现实利益来考虑,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即要照顾整体,又要顾及局部。即要注重发展经济,又要保护好弱势群体。
(三)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即经济与社会的统一。
在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往往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走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最终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因而,国家应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防止和惩罚因发展经济而破坏自然环境及滥用有限资源的行为,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追求和实现持久的发展效益。
三、经济法的和谐理念的意义
经济法的和谐理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经济法的最终法律目的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谐理念的提出及实现必然会成为这一目的实现的有力保障,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和快速的发展。
其次,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体现了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协调间配置的合理化。
最后,经济法的和谐理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标志着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质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实习日记
今天民事一庭李庭长让我和施维一起跟随立案庭韩庭长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听一场有关于新物权法的报告。《物权法》于两会期间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学法的,我一直都对其以密切关注,早就想好好理解一下它了。
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登记和交付。这次报告主要讲的是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的转移必须要以登记的方式公示,但有四个例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征收而取得的不动产;根据法律有效文件取得;继承、受遗赠取得。其中,对于自然资源中的矿藏、河流不允许集体、个人所有,即绝对国家所有。
在这次报告会上,我听完后发现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中有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是法院能否作为登记机构?物权法只规定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进行,而没有规定具体的登记机关。报告人给出的观点是登记由法院进行,理由是可以由法院掌握第一物的登记资料,方便日后诉讼,同时可以给法院带来经济利益。而王利民由认为法院作为登记机关,最后却又要通过诉讼来推翻自己的登记,这无疑违反了既做运动员又是裁判的游戏规则。我个人认为法院不能作为登记机关,登记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若是交给法院,无疑会破坏法院的权威性和工作的专门性,同时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学生的负担,甚至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破坏法院的纯洁性。所以,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当然这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第二个总理是关于异议登记的问题。对于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物权法规定的很模糊,似乎成了一个法律漏洞。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不动产,登记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登记失效。那么在这里异议登记是否是权利人诉讼的必备途径?同时它又是变相的诉讼保全,而对此物权法并无规定。
第三个是关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将到的物权不受侵害而进行的登记,要求预告登记之日起三月内,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失效。报告人认为预告登记可以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双方预告登记后不得违约,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我认为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应为排他性效力,即只能对抗第三人,而当事人双方则可以违约,可在三月内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也就不具有当然物权效力。
这场报告我收获了许多,给我的启发很大,使我对物权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希望系里也能多给我们请一些此类的专家来作报告,我想我们定会收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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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诠释
“人只活在现在”,这是我对生命的诠释。
很久以前,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人究竟活在什么时候?刚才我们所看所感悟的一切还是现在的一切吗?幸福、快乐、舒服等等这一切都是人在那一刻的感觉,之后还会有那种感觉吗,我没有!
所以,这一刻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十分的重要。人只活在现在,我们一定要把握现在。此时的痛,不代表以后的苦;此时的幸福,不代表以后的快乐。就是这句话,我走了很久。当我不想学习的时候,失意的时候,当我所有应当提醒自己的时候,我都会告诉自己:人只活在现在,这只是一时的感觉,之后就不会有了。
人只活在现在,我定会好好珍惜此时此刻所拥有的一切,不论贱富贫威,享受生活,憧憬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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